長沙市房地產中介協會章程
(2019年5月9日長沙市房地產中介協會第四屆會員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長沙市房地產中介協會是由在長沙地區從事房地產經紀(居間、代理)、評估、咨詢、租賃的企事業單位及與房地產業相關的企業機構(單位會員)和在長沙地區從事房地產中介服務且具備相關部門認證的房地產從業人員(個人會員)自愿結成的全市性、行業性社會團體,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本會會員分布和活動地域為湖南省長沙市。
第二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公德,團結組織全體會員,搞好行業自律,堅持為行業、會員和社會服務的方針,宣傳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及方針政策,積極協助政府加強行業管理,及時反映廣大會員、行業的愿望和要求,維護會員、行業的合法權益,在行業與政府、社會之間發揮橋梁紐帶作用。為促進長沙房地產中介行業的進步和整個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發展貢獻力量。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三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四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長沙市民政局,黨建領導機關是中共長沙市社會組織綜合委員會。
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黨建領導機關、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輪值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湖南省長沙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在行業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宣傳貫徹房地產經紀、咨詢、評估、租賃行業管理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擬定本市的房地產經紀、咨詢、評估、租賃行業標準、行為規范和自律準則,對違反行規、損害行業聲譽行為的會員機構或個人,采取相應的自律措施。
(二)協助行業主管部門開展行業調查和立法調研,制定和實施行業發展規劃,代表本行業向政府提出行業發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三)為政府、行業、社會、會員之間搭建信息溝通的橋梁,為會員提供服務;對涉及會員與其他行業、企業或消費者之間因經營活動產生的重大爭議,協同有關部門進行協調。
(四)加強與新聞媒體的合作,加強行業正面宣傳,展示規范企業形象。
(五)組織會員與其他行業組織與民間團體開展理論研究及學術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
(六)組織房地產經紀、咨詢 、評估、租賃行業的業務、技術培訓和上崗培訓、繼續教育,切實提高行業整體素質;采集、整理、發布有關房地產行業的市場信息、行業動態、行業基礎資料以及國內外經濟技術、管理經驗,辦好各種信息載體,及時向會員提供信息服務。
(七)加強會員的行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教育,開展執業監督檢查,建立信用評價體系,營造誠信、規范經營環境。
(八)建立房地產經紀房源、客源信息共享系統。
(九)承辦政府主管部門交辦和授權的房地產經紀、咨詢、評估、租賃行業資格管理等具體工作及其他委托辦理的事項;
(十)根據需要開展有利于本行業發展的其它活動。
業務范圍中屬于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準的事項,依法經批準后開展。
第三章 黨的建設
第八條
本會依照《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設立黨的基層組織。本會黨建工作由社會組織黨的基層組織負責(尚未成立黨的基層組織的暫由理事會負責)。提倡社會組織黨員負責人擔任黨組織書記。本會鼓勵把業務骨干培養成中共黨員,把中共黨員培養成本會骨干。暫時沒有中共黨員的情況下,本會將建立工會、共青團等群團組織。
第九條
黨組織是黨在本單位中的戰斗堡壘,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領導工會、共青團等群團組織,教育管理黨員,引領服務群眾,推動事業發展。黨組織在本會中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參與對本會的重要業務活動、重要人事安排、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發展戰略和規劃、重要規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等重要事項決策。
第十條
本會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的人員、經費和場所等保障。社會組織負責人應當主動積極支持和參與黨建工作。
第四章 會員
第十一條
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十二條
擁護本會章程,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自愿申請加入本會: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愿;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具有從業資質、資格并依法從事房地產中介服務的機構或個人及從事房地產經紀、咨詢、評估專業研究、教學機構的教研人員。
第十三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包括:
1.入會申請表;
2.單位會員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3.個人會員提交身份證復印件、執(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三)由秘書處審核通過;
(四)由本會頒發會員證,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活動并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享有行業培訓的優先權和優惠權;
(五)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六)優先取得本協會的信息及刊物、資料等;
(七)要求協會維護合法權益的請求權;
(八)入會單位可獲得協會頒發的會員證書及會員牌;
(九)有退出本協會的自由權。
第十五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和各項規定;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參加協會的活動及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七)按規定交納會費;
(八)接受協會的管理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者理事會授權機構表決通過,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四)除名。
第十七條
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
第十八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一)2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
(二)2年不按要求參加本會活動;
(三)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四)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九條
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二十條
本會置備會員名冊,對會員情況進行記載。會員情況發生變動的,應當及時修改會員名冊,并向會員公告。
第五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二十一條
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決定本會的工作目標和發展規劃;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負責人產生辦法,以及會長輪值辦法,報黨建領導機關備案;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七)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八)決定名稱變更事宜;
(九)決定終止事宜;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條
會員大會每1年召開1次。
本會召開會員大會,須提前15日將會議的議題通知會員。
會員大會應當采用現場表決方式。
第二十三條
經理事會或者本會20%以上的會員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臨時會員大會由輪值會長主持。輪值會長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議的理事會或會員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
第二十四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決議事項符合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本會終止,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監事,當選理事、監事得票數不得低于到會會員的1/2;
罷免理事,須經到會會員1/2以上投票通過;
(三)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1/2以上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四)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1/2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人數最多不得超過會員數量的1/3,不能來自同一會員單位。
本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熱心協會工作,在本行業內具有較高的業務能力,豐富的工作經驗;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評估機構、經紀機構、租賃機構成立一年以上,在行業內有影響力的,可申請理事單位;
(五)其他類型機構在房地產中介行業內有影響力的,可申請理事單位。
第二十六條
理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發起人商申請成立時的會員共同提名,報黨建領導機關同意后,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二)理事會換屆,應當在會員大會召開前3個月,由理事會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監事代表、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換屆工作領導小組;
理事會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監事會、本會黨組織向黨建領導機關申請,由黨建領導機關組織成立換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擬定換屆方案,應在會員大會召開前2個月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
經黨建領導機關同意,召開會員大會,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根據會員大會的授權,理事會在屆中可以增補、罷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1/5。
第二十七條
每個理事單位只能選派一名代表擔任理事。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或者會長辦公會備案。
第二十八條
理事的權利:
(一)理事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情況、財務情況、重大事項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與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見建議;
(四)向輪值會長或理事會提出召開臨時會議的建議權。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利益,并履行以下義務:
(一)出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在職責范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三)不利用理事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不從事損害本會合法利益的活動;
(五)不得泄露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會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謹慎、認真、勤勉、獨立行使被合法賦予的職權;
(七)接受監事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
第三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輪值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決定名譽職務人選;
(四)籌備召開會員大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五)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設立、變更和終止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辦事機構和其他所屬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八)領導本會各所屬機構開展工作;
(九)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
(十)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一)制定信息公開辦法、財務管理制度、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二)決定本會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的考核及薪酬管理辦法;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三十二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2次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理事資格。
第三十三條
輪值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由理事會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罷免輪值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投票通過。
第三十四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通訊會議不得決定以下事項:
(一)負責人的調整;
(二)決定副秘書長、各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三)決定設立、變更和終止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辦事機構和其他所屬機構。
輪值會長認為有必要時,可召開會長辦公會,研究協會的重大問題。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參加。
第三十五條
經輪值會長或者1/5的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輪值會長不能主持臨時理事會會議,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會議。
第三節 負責人
第三十六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輪值會長4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1名。負責人總數不得超過理事人數的1/3。
本會負責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行業情況,在本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四)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責,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七)無法律法規、國家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輪值會長、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會長、秘書長,會長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來自于同一會員單位。
第三十七條
本會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連任不超過2屆【秘書長實行聘任制,則不含秘書長】。
第三十八條
因會長實行輪值制,經理事會同意,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不得任本會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條
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負責人被罷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會法定代表人的職權。由本會在其被罷免或卸任后的20日內,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本會可根據理事會同意變更的決議,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十條
輪值會長當值時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長辦公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向會員大會、理事會報告工作;
(四)組織會員交流,開展互訪活動,交流發展經驗,分享創新成果;
?。ㄎ澹┮暂喼禃L的名義拜訪協會業務主管部門或其他政府機構;
?。┐韰f會出席有關政府組織、社會團體等組織的重要會議或重大活動;
(七)組織研究協會及本行業的發展規劃和重大問題;
(八)對協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輪值會長應每年向理事會進行述職。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其委托或理事會推選一名副會長代為履行職責。
第四十一條
副會長、秘書長協助輪值會長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二)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擬訂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報理事會審議;
(六)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審議;
(七)擬訂內部管理制度,報理事會批準;
(八)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十二條
會員大會、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紀要。形成決議的,應當制作書面決議,并由出席會議成員核簽。會議紀要、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或備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在20日內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經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并向會員通報或備查。
第四節 監事會
第四十三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由監事會推舉產生。監事長年齡不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2屆。
本會接受并支持委派監事的監督指導。
第四十四條
監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二)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的負責人、理事和本會的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六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會議,并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負責人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者會員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負責人、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黨建領導機關、行業管理部門、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1/2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七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實、勤勉履行職責。
第四十八條
監事會可以對本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五節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四十九條
本會在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內,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在本會授權的范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本會名稱的規范全稱,并不得超出本會的業務范圍。
第五十條
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五十一條
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不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不在名稱中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并以“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代表處”、“辦事處”等字樣結束。
第五十二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負責人,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2屆。
第五十三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必須納入本會法定賬戶統一管理。
第五十四條
本會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同時,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節 內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決機制
第五十五條
本會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完善相關管理規程。建立《會員管理辦法》、《會費管理辦法》、《理事會選舉規程》、《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等相關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六條
本會建立健全證書、印章、檔案、文件等內部管理制度,并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于本會場所,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七條
本會證書、印章遺失時,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在公開發布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可以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重新制發或刻制。如被個人非法侵占,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
第五十八條
本會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矛盾解決機制。如發生內部矛盾不能經過協商解決的,可以通過調解、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五十九條
本會收入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本會開展評比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六十一條
本會的收入除用于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非營利事業。
第六十二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六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六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六十五條
本會重大資產配置、處置須經過會員大會或者理事會審議。
第六十六條
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社會團體遭受損失的,參與審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六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本社團發生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社會團體發生違法行為或社會團體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六十八條
本會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七章 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
第六十九條
本會依據有關政策法規,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章程、組織機構、接受捐贈、信用承諾、政府轉移或委托事項、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
本會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任命或指定1名負責人作為新聞發言人,就本組織的重要活動、重大事件或熱點問題,通過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新聞發布會、吹風會、接受采訪等形式主動回應社會關切。新聞發布內容應由本會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審定,確保正確的輿論導向。
第七十條
本會建立年度報告制度,年度報告內容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第七十一條
本會重點圍繞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對象和收費標準等建立信用承諾制度,并向社會公開信用承諾內容。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二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七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大會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后,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經同意,在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九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七十四條
本會終止動議由理事會提出,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七十六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七十七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黨建領導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
第十章 附則
第七十八條
本章程經2019年5月9日第四屆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八十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